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管辖权有异议这三类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裁定,而除了这提到的三种裁定意外,其他类型的裁定都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对应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做法,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证据确凿的,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来的判定结果;
第二,如果原来的裁定结果和法律规定有一定出入的,能证明其错误的错,依法重新才裁定;
第三,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或者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原判决不清,将会有以下两种处理,分别是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审、找到证据调查清楚事实后重新判决;
第四,如果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相关人员接受贿赂等,导致案件的正确判决受到影响的,将会裁定撤销原判决,让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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