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构成事实婚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双方想离婚需补办登记。1994年2月1日后,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能按同居处理,不存在离婚问题。财产和子女问题可协商或提起诉讼解决。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构成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登记婚姻。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则只能算作同居,不是有效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构成事实婚姻,应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双方想要离婚,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案件通常会在六个月内审结。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双方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子女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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