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延长。判决生效后,败诉方若不自觉履行,那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则申请执行期限是1年。这是不同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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