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将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条参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拓展延伸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即物品占有和主观要件即故意行为。物品占有是指实际控制他人财物,而故意行为则是指明知是他人财物并有意非法占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需要综合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定性和量刑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因此,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行为,将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若该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将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占有和故意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定罪与量刑会综合考虑被盗物品价值、盗窃手段恶劣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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