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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消费税政策解读

2020-01-30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1、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二、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
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电子烟具体定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确定。
三、电子烟消费税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与卷烟相似加征两道消费税,分别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卷烟在生产(进口)环节分为甲类、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分别为56%和36%,电子烟纳税标准与乙类卷烟相同,在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与卷烟纳税标准一致,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四、不同业务模式下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的,按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价格。分析三种特殊模式如何确定电子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模式1:代销方式。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以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含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的计税价格。例如,某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2022年12月生产持有商标的电子烟产品并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如果该纳税人委托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同一电子烟产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10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9.6万元(110万元×36%)。
模式2: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例如,某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A生产电子烟产品。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销售A电子烟给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当月该纳税人(不持有电子烟商标B)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生产销售B电子烟给B电子烟生产企业(持有电子烟商标B),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该纳税人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36万元(100万元×36%)。需要说明的是,B电子烟生产企业将B电子烟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时,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开核算A电子烟和B电子烟销售额,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54万元〔(100万元+50万元)×36%〕。
模式3: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进口电子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则需要使用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因此,根据我国电子烟行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商有关部门,暂定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例如,某持有商标的电子烟生产企业。2022年12月,该纳税人生产自用A电子烟,该电子烟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A电子烟消耗材料、人工等成本是100万元,A电子烟组成计税价格为100×(1+10%)÷(1-36%)=171.88万元,则该纳税人2023年1月应申报缴纳电子烟消费税为61.88万元(171.88万元×36%)。
五、电子烟消费税申报纳税
(一)考虑到电子烟为新增消费税子目,为顺利开展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认定。
(二)自2022年11月(税款所属期)起,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应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要求,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六、电子烟消费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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