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启用校园卡是为了给我校师生员工提供工作、学习和校园生活的便利。为充分发挥校园卡的效能。
法律依据:
《深圳大学校园卡管理条例(试行)》
第十一条 不记名临时卡为仅在校园内消费、车辆管理等功能的不特定人员使用。第十二条 符合办理正式卡的校内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开卡申请表由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到校园卡办理大厅办理,除符合免费条件外(参见第七条),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临时用卡人员凭校内主管单位或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校园卡办公室确认,可以到校园卡办理大厅办理临时卡,按规定缴纳费用。临时卡延续手续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具有校园功能密码和银行功能密码。校园功能密码分为: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进行初始密码修改;银行功能密码,初始密码由深圳市商业银行密码信封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银行系统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校园卡身份证件和电子证件功能在卡正面左下角激光防伪标签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过期失效,但该校园卡的电子钱包功能和银行卡功能继续有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