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理、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包装材料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电子产品、通讯器具(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具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
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用添加剂、酒)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
14.酒店设备
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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