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山东省日照退休后因病死亡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为1000元,举行追悼会的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2、抚恤金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
3、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遗属,按照日照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困难补助费,直至失去补助条件。依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
一、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二、举行追悼会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三、死者直系亲属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的路费应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补助。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鲁人社发
(2005)22号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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