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办理婚姻登记对身份证件的要求,并首次明确非中国内地居民可以在我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关于结婚证件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意见》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但有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件,现役军人也不能提交身份证。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新规定“放宽”了对户口簿的要求。《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婚姻状况
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登记时所作的书面声明,其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仅作参考。同时《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结婚证遗失
《意见》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遗失,可直接办理离婚手续而不再补领结婚证。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另外,如果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关于涉外婚姻
《意见》对涉外婚姻登记有了新的配套规定。根据新规定,今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之间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还需要出具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效力的证明。关于服刑人员
新规定较大的变化是制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规定提出,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关于现役军人
《意见》对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工作有了明确“说法”。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有关通知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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