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
法律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工程担保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所属工程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企业注册地在郑的施工企业按照单项工程总造价的0.7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地进郑施工企业按照单项工程总造价的1.5%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施工企业承诺严格按照劳务用工实名制有关要求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三项制度的工程项目,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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