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收入金额减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减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1、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如下: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3)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4)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5)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
(6)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7)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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