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骗取出境证件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指出的是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以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至于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正常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护照、签证、其他出境证件
这里所指的护照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在外居留、经商等,以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等。这里的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签证盖章,表示准许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出境证件是指除护照、签证外,其他可以凭其出国(边)境的证件,如边防证、海员证、国境通行证等等。
(二)不构成本罪的特殊行为
根据《刑法》第319条规定,构成本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借用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比如以正当的劳务输出或者经贸往来的名义,并没有弄虚作假的,其领取护有关出国证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骗取行为;仅仅是为自己出国而弄虚作假,不是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也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三、处罚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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