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或者中断等情形,超过6个月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自然消灭。
一、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1、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二、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
1、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2、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3、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四条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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