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再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一、强制清算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1、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什么是强制清算价格
强制清算价格是指资产所有者在短期内就会失去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按快速迫售变现的办法清偿债务。这种强制既有来自法律和合同的强制约束力要求变现清偿的压力,又有快速变现的时间压力。在快速变现条件下,资产公平市场是不存在的,因而,强制清算价格与现行市价有很大的数量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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