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不是国有资产。集体所有制企业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在成立时一般既有国家投资,同时又有职工个人投资,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又存在集体投资的情况,但是在界定企业产权时应当充分体现投资者的利益,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不是国有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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