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子知道了身份证号码不要紧。但是需要提醒亲朋好友注意预防,以免上当受骗。原因如下: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被骗了之后可以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警,其受骗者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证据,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当作报案材料,也可以到派出所进行报案处理。
骗子知道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不会有事,不会影响,不会带来其他问题的,特别是现在要办理每项业务都是需要本人和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只有身份证号是干不了坏事的,而手机平时注意接听陌生人电话就可以了,完全没有问题的,放心吧
还有就是只是知道了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一般是不会造成直接损失的,目前办理各类业务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原件,但是要谨防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以各种名义来实施诈骗,尤其是家人或者朋友如果一时不察很可能会因此上当受骗,最好是提醒他们要提高防范意识。
有风险,但不用承担责任。身份证号,真实姓名,手机号和住址,属于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民隐私权。身份证号,真实姓名,手机号和住址等信息对他人获取,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人的麻烦或不利后果
但这种麻烦与不利后查也不是一定会产生的,只要自已注意防范,不被利益所利诱即可以避免所有的不利后与麻烦。事实上,我们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都有知悉或可能知悉的范围,属于正常现象,光知息一个人的相应信息从客观上是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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