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offer发出视为邀约,对方接受,视为和企业已建立合同关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风险,即便企业现在取消此岗,也牵扯到赔付。
2.这样的情况必须第一时间约见当事人,并真诚交谈,协商解决。白纸黑字记录并双方签字。
3.考虑双方利益最大化,不可随意单方做出解约,此offer视为合同,最好再推荐一个企业内相关岗位或其他企业相同岗位,供当事人参考。
4.如果聘用人员非要入职,那也只能先进入,再考虑辞退,但是会比较伤害双方利益和时间,不如协商适量赔付并转介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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