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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的关系

2020-05-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合同诈骗既属于刑事又属于民事案件,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合同刑事诈骗属刑法调整范畴,而合同民事欺诈属民法调整范畴。

(一)二者的主观意图或目的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欺骗他人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欺诈人再通过履行所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合同,实现其非法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欺诈人在为欺诈行为之时,其本身有履行所签虚假合同的意思,而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虽然也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但这不是欺诈人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以所签“虚假合同”为掩护;或者以此合同的所谓合法形式骗取对方的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可知,合同刑事诈骗人对其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合同”毫无履行之意,而且也根本不准备履行,只是利用此合同实现诈骗他人财钱的目的。

(二)二者欺诈的内容及手段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的内容,一般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者对合同标的质量等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等,并且手段比较简单而且传统,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而合同刑事诈骗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精心设计的前后矛盾条款,或者是不易识别的模糊条款,特别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显得十分认真与仔细,以表现出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以此诱人上钩。在手段方面,合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两个或多人的合伙欺诈,其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比传统的欺诈手法更难识别。

(三)二者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所获得的不法利益,仅限于所履行的“已签合同”的范围,其数额也不过是以劣充优或有瑕疵标的物与正品标的物之间的价格差额,且数额一般较小,而合同刑事诈骗行为人以所订合同为掩护,所骗取的非法财物之数额(如预付款、定金、质保金等)

少则数万元,多则几十万元或上百万元,甚至还有上千万、上亿的。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民事欺诈之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可以有效。如双方产生纠纷,可允许被欺诈人行使追认权使之有效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其无效。其后果只引起民事责任。而合同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因欺诈人的行为本身,既符合民事欺诈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同时又触犯了刑律,因此欺诈人要负双重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合同刑事诈骗有未遂的法律后果时,其行为人应负未遂的法律责任,而合同民事欺诈则不发生未遂的法律后果。

签署合同之后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实施违法手段获得高额的利益,故此法院审理的合同诈骗案件,都会涉及到财产纠纷。并且合同诈骗案的最后量刑,也是根据已经获得的诈骗金额来进行的,故此合同诈骗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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