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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2020-12-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途中,是指将被依法关押的人自关押场所押解出来后直至押解人关押场所前的全过程。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一、如何认定刑法实践中逃避侦查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逃避侦查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和刑事诉讼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故意。

二、逃脱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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