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要求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还要依法制作,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作。按照《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入(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另外,为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行为,出具符合法定要求的审计报告,公司在聘用、解聘承办公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时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这是公司应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确保会计资料的基实、完整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必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习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会计党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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