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量结算原则:按实际施工量为准,发包人和承包商对量。承包商每月末或工程完工后提交上月或相应的完工量。发包人核对工程量前需提前1天通知承包商到场,否则发包人核实的量为准。若发包人7天内未核对,以承包人的量为准。若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则发包人的计量无效。
法律分析
以实际施工的为准即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商对量。承包人在每月末或者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相应的已完工程量。发包人7天内核对工程量,并且要在核对工程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到场。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发包人核实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7天内未核对,以承包人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不通知承包人,则发包人的计量无效。
拓展延伸
工程结算方式及其应用范围
工程结算方式及其应用范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结算的方式和适用范围。工程结算方式可以包括按照工程量清单结算、按照工程进度结算、按照固定单价结算等不同的方式。这些结算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工程项目的性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结算方式的应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个领域。通过合理选择和应用适合的结算方式,可以确保工程结算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了重要保障。
结语
工程结算方式及其应用范围的选择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发包人和承包商对工程量的准确核对。在核对工程量前,发包人需提前通知承包人到场参与核对,以确保公正性。若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将以承包人的量为准。同时,工程结算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决策。通过合理选择和应用适合的结算方式,可以保障工程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为工程项目的成功完成提供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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