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第三章招用程序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第四章临时工待遇第十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第十六条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十七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第二十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第二十三条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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