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法律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