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司请病假和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