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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

2020-02-03 来源:意榕旅游网

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情形如下:

1.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一、死亡的人有隐私权吗

民事主体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一旦过世,本人的所有的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对死者隐私的侵犯,是作为侵犯了死者亲属的利益(学术上称为遗族利益)来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伤害宠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伤害宠物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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