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主要侵害国家对食品卫生监管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行为人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即构成本罪,对受害人的伤害在量刑时会考虑。本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法律分析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拓展延伸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该罪的要件包括:1.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属于有害食品,如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等;2.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食品有害;3.具备生产、加工、销售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对于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一般情况下,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并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同时,被告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和刑罚情况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
结语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是一项严重侵害国家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行为。本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罪将实行双罚制。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以故意构成,行为人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予以销售即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本罪将面临刑罚和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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