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方厘米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方厘米以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方厘米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方厘米以上。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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