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地同价原则
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农用地,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农用地对农民的生产资料功能,征地补偿价格要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三)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原则
在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时要注意与原补偿制度的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不低于原补偿标准,与当前市场平均补偿价格水平相当。
(四)区域间平衡与可比原则
应按照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评估方法,充分考虑所在行政区的实际进行科学测算,所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应与周边地区可比,并以省为单位进行平衡。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什么意思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收益不稳定的,需要综合三年来的平均收益加以确定,对于那些在征地之后,不按照既定的补偿标准,不发放或者是少发放征地补偿的行为,都会受到既定的处罚。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区片价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不同宗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三)协调平衡原则。征地区片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省级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的征地区片价应相互衔接。
(四)公开听证原则。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地区片价要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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