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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建筑物面积怎么分摊

2021-10-06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一、公用建筑物面积如何分摊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是:

①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②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③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二、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以分摊

整幢楼的以下公用面积可以分摊:

①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②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③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三、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如何分摊与计算

1、分摊原则: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与共有建筑相关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2、分摊方法: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国家与地方均有相关的规定,不同的房屋,分摊系数是不同的,没有固定的系数和比例,它是实际测算出来的。特别是由于设计的电梯数量、走道的宽度不同以及设备用房面积大小不一等原因,其分摊系数就相差很大。

3、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的公式:

分摊系数=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参加分摊的各户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每户分摊面积=分摊系数×户套内建筑面积

实际工作中还应根据各房屋功能、使用状况等的不同,采用一级分摊、二级分摊、多级分摊等方法进行。

4、那些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空间不应分摊?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作为消防的避难层(室)部分;(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仓库、杂(储)物间等;作为机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部位等;(3)建在栋内或栋外,为他栋和多栋服务的变(配)电房、水泵房、值班警卫房、管理用房等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等;(4)按规划批建层高建设的层高在2.20米及其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栋内“空中花园”以及架空层中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部分等,其中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5)一栋楼房中取得部分竣工手续后,委托房产测绘时,服务于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其所服务的对象还未完全竣工的;(6)权利人自留、自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7)用作公共休憩用的亭、走廊、塔、绿化等建筑物及为建筑造型而设,但无实用功能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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