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后又被关押,下判决书不超过1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移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陪人、推荐人具结悔过,无聊交纳、扮成保证人,或者看顾需要、候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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