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1、报销比例: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连续参保缴费的,从连续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年,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普通门诊:起付标准:200,比例:居民报销50%;
2、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40000元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4%,二级医疗机构为17%,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20%,三级医疗机构为22%;4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0%,二级医疗机构为1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15%,三级医疗机构为17%;
3、普通门诊: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石家庄医保报销比例中住院医疗费用达到40000以上至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为10%,二级医疗机构为12%,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为15%,三级医疗机构为17%。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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