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家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标准如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称号:(一)在可授予运动健将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在全国体育传统学校联赛、中国田径协会或总局田径中心主办或协办以及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三)在省(区、市)体育局主办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中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一)在可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比赛中达到成绩标准;(二)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达到成绩标准(马拉松项目除外)。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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