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租赁合同和协议;
2、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和租赁登记材料;
3、租赁公有房屋的,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据;
4、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5、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擅自拆除房屋,擅自转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6、出租房屋损坏或倒塌,出租人拒绝修复的证据;
7、其他相关证据。
一、业主提前解除租约怎么赔偿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3)出租的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房屋租赁合同中又未作约定,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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