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可以不组织质证(就是不采纳),但是该法也规定了如果影响到案件关键性证据的,可以质证。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前,开庭时都可以补充证据,即使开庭结束,你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补充证据,一般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会再给3到5天的时间补充,然后再次开庭质证。但是如果开庭结束后,你未提出,就不可以了。
一、民事诉讼质证的程序有哪些
1、在质证程序开始后,应由法庭宣布已进人证据的质证阶段,并告知当事人必须出示能够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
2、当事人向法庭出示证据,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序地进行。如果该证据在开庭之前已提交了法庭,则可由法庭应证据提供者的要求出示。
3、证据一经出示,即可由各质证主体就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等质证活动。质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对与此无关的质证,法庭应当予以制止。
4、每质证完毕一项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在法庭上当场宣布质证结果。质证结果一般有可予采用和不予采用两种。对可予采用的证据,当事人可以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对不予采用的证据则不能作为法庭辩论的依据。
5、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之后,再由法庭出示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此种证据也应由当事人相互进行质证。如果对当事人的某些质询(如证据的取得程序等)需要法庭解答的,法庭应当作出解答。
6、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应当告知法庭自己将向法庭出示哪些证据,以便法庭安排对这些证据的质证。对于当事人在开庭时临时出示的证据,也应当允许并组织质证。
7、在法庭辩论阶段,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法庭应当宣布中止辩论,恢复质证程序。对经质证以后尚难确定其可梁信程度的证据,法庭可视情况宣布休庭或下次再开庭质证。
8、对已有质证结论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再次申请质证,一般不应允许,但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质证结论的除外。
9、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对没有证人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一般不予采用,但特殊情况除外。为了保证对此种证据质证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从立法上规定对拒绝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10、法官在整个民事质证程序中所扮演的应当是质证活动组织者和指挥者的角度,而不应当是参与者或旁观者的角色。
二、诉讼离婚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是:
1、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在这个程序中,法庭书记员核对离婚案件的原、被告是否到庭及他们与各自代理律师的身份。开庭审理时,由审判法官宣布法庭纪律、介绍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同时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与书记员回避该案的审理;
2、法庭调查。所谓法庭调查就是由审判人员调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这个阶段开始,您的离婚案件就进入了实体审理,您在法庭上所说的将被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留作法官在日后书写判决书时做参考。所以您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发言不要前后不一,甚至和自己的证据相矛盾而无法自圆其说。在这个阶段中先由原告宣读离婚起诉书并明确诉讼请求,然后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待双方发言结束后,法官还会就自己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询问双方;
3、举证质证。待法官对案情及双方的意见有了大致的了解后,就需要双方出示自己的证据。也就是双方需要在此阶段对之前的法庭调查阶段中各自的发言拿出证据来做支持,以便让法官相信您所说的都是真实的。这个阶段与法庭调查阶段前后呼应并相互印证,是法官判决最主要依据的来源,可以说是庭审非常重要的阶段。所以您在开庭前一定认真下功夫,准备好充分有效的离婚证据;
4、法庭辩论。这个阶段主要是让原、被告结合之前的法庭调查与举证质证阶段自己的发言和出示的证据做综合阐述,使自己的诉讼观点更加明确。同时,如果您的诉讼经验够丰富,也可以在此阶段针对对方在法庭上的疏漏或者所犯的错误展开进攻,由此驳倒对方的观点,为最终胜诉创造条件;
5、原、被告的最后陈述。这个过程比较简单,如无其他问题,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即可。
另外,从上述第2个阶段开始,法官就可以择机进行调解且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持续至庭审结束。如果调解不成功,法官通常会先休庭,然后择日做出离婚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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