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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有哪些权利?

2021-03-09 来源:意榕旅游网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1、要求保管人填发仓单的权利;

2、要求保管人按约定接受货物的权利;

3、在仓储物存入期间,检查货物和摘取样本的权利;

4、在仓储物存在危险时,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权利;

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的权利;

6、取走仓储物的权利。

一、仓储合同生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仓储合同生效是从合同依法成立之日开始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的规定,仓储合同在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效力。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

二、仓储合同的解除条件

仓储合同解除,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依法成立仓储合同;

2、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经过协商,双方同意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三、仓储服务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仓储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仓储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就是能够为客户提供仓储,具备一定仓储能力的企业为客户提供仓储活动所包含的内容,其本质上大同小异,但不同仓储公司条件不同,所提供的仓储服务会有一定的差异。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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