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2、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3、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7、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8、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9、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10、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11、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12、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13、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哪些材料?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及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时间;
6、公司机构及其生产方式、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