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其一,从调整对象来看,工会法既调整工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也调整工会与政党、工会内部的关系,即工会法同时调整劳动关系与政治关系。其二,从适用范围来看,工会法的适用范围大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由此可见,工会法适用于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适用于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而劳动法只调整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由劳动法调整,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工会法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其三,从法律效力来看,《工会法》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是一部基本法,而《劳动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普通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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