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配辱骂小三是否算侵犯其名誉权
1、在公众面前羞辱甚至殴打“小三”的行为,涉及侵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该行为还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
3、严重时则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4、用当众羞辱殴打的方式对待第三者不是明智之举,不受法律保护且会受法律惩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如当众殴打他人导致轻伤或其它严重后果,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采用更为过激的行为甚至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可能会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罪案。
二、婚姻遭遇第三者,原配如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原配确实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去追究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的解释和修改过程中,对此有过探讨和争论,大多认为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应用道德规范来调整,法律难以规制情感问题。“配偶权”是否应当保护或如何保护还只是一个研究课题。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里可以追究的责任人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第三者,并且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能主张。
因此,当婚姻遭遇第三者,如有证据证明配偶已经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那么在法院诉讼离婚过程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过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上要求适当多分,法院如认定过错行为成立,则一般都会支持无过错方诉求。
如果既不起诉离婚,也想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则只有在第三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时才有法律手段,比如配偶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因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从而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当然,还有一种极端情况是配偶重婚,即配偶隐瞒身份与第三者再办理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构成重婚罪,此时原配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配偶及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再结婚的则可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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