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监狱劳改没有工资。《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因此,原则上罪犯参加劳动是其法定义务,具有无偿性,是改造的重要内容。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实践中,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如果积极地参加劳动表现良好就可以获得减刑。服刑人员干活的时候监狱会给服刑人员发放“工资”。监狱给服刑人员发放的“工资”具有激励的性质,主要是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不可以接触现金的,所以“工资”都是存在一个固定的账户上面,等到服刑期满释放后,统一的发放出去。这样一来,即使是服刑人员在出狱之后没有了亲人,也可以通过这笔钱在社会上谋生。但是这种“工资”与外界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工资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该所谓“工资”只是便于管理和称呼,实则并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工资。
一、减刑要符合怎么样的条件
减刑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和假释有哪些不同
减刑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他们的不同在于:(1)减刑的对象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减刑后还要在监狱内继续服剩下的刑,假释则是附条件的释放;(3)减刑实质条件为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假释实质条件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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