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九)施工组织设计;(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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