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于婚姻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收益,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不属於共同财产。
2、一方的婚前房产属於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属於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於不动产的收益,并非婚後投资收益,因此增值部分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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