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协议的出让: 1、供地计划编制与公布。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 土地使用权 供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供地计划应包括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经批准的供地计划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媒体、土地市场网上公布。 2、意向用地申请。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 3、确定供地方式。计划公布30日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可采取本程序办理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转入 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程序。 4、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方案。 5、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在宗地评估的基础上,经过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协议出让底价确定后应当保密。 6、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协议出让方案、底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7、出让价格协商签订议向书。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人以上)与意向用地者就 土地出让 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协商一致且议定价格不底于协议出让底价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意向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 8、意向公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地产交易中心、土地市场网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无违反法律 法规 行为的,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10、公布协议出让结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定7日内,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协议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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