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要分阶段处理:
1.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期间,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若符合结婚条件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为二人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仍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的未婚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2001年4月28日后,法律允许达到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条件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不构成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一、事实婚姻共同承担债务吗
事实婚姻是否承担债务,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国家承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就是按照夫妻关系处理其事实婚姻关系,其产生的债务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第二、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按照同居关系产生的共同债务处理,具体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使用消费情况作出处理。
二、没有结婚证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如果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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