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五十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三十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一百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高速公路行驶的规定如下:
一、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
二、不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转弯;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道上超车、停车;
四、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五、防遇到障碍,发生故障等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情况外,不准随意在高速路上停车;
六、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七、禁止在行车道上修车;
八、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他车辆拖故障车;
九、严格遵守有关车速的规定;
十、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乘坐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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