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注意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处理问题。
1、流转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上述所说的违约金包含于价外费用中,而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一部分,是基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该价外费用本质是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具有关联关系,也就是说收取价外费用是由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而引起的,并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只有销货方随同销售了货物发生销售业务取得的违约金,才具有价外费用性质,从而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对在合同履约前(即未发生销售行为前)终止销售合同,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是在销售行为未发生而产生的,因此该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价外费用的一部分,不征收增值税。同理,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在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非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所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该笔违约金收入也不应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那么对未履约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在与他人签署合同之后,民事主体就有了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若是其不愿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此时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对于此类违约情形,只要当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不高,此时法院是不会干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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