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哪些项目不列入工资总额?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
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统计以在岗职工范围为前提,工资总额的统计不考虑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工资总额应按报告期实发数统计。以上解释表明,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密切相关,根据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报酬可以确定缴费基数。
四、确定工资总额的意义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社保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全国大部分城市都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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