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户口在原籍、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在原籍人才市场开具调档函;
2、凭调档函到外地人才市场调取档案,并移交到原籍人才市场,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
3、原籍人才市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查阅、审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存档手续。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其他开封、复印、缺少主要材料的人事档案等均不能办理存档手续;
4、由原籍人才市场存档人员填写存档人员登记表,并办理存档手续。
只要户口已签移到您的房产证上的地址,就是已经落户了;现在实行社保,您可以亲自去老家自提,但千万不要将封条私自开启,交到所属社区档案处保管。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
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贴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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