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则不论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使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均无举债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依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的义务;在认定为个人债务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偿还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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