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拘役?
拘役属于刑罚的主刑之一,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刑罚不再执行,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不负责任”或“无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二、什么是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人民法院判决的、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是刑法五种主刑中较重的一种。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1、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2、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但不得超过二十年;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过二十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监狱执行刑罚,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应当参加劳动,除接受教育改造外,强迫接受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三、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指的是什么?
按照刑诉法规定,拘役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通常是在看守所执行。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执行刑罚时有两种方案:一是罪犯先在看守所执行拘役4个月,期满后送交监狱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二是先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刑满后将罪犯送公安机关羁押场所执行余下的拘役4个月刑期。
综上所述,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是指
一、先在看守所执行拘役4个月,期满后送交监狱执行剩余的有期徒刑。
二、先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有期徒刑,刑满后将罪犯送公安机关羁押场所执行余下的拘役4个月刑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