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厂房遇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范围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价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具体的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应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法律分析
一、厂房遇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厂房遭受到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问题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里的房屋是指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之外的合法房屋。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物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是指国有土地权属证书中批准被征收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此外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部分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也应该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该条进一步说明,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不仅对房屋及附属物应当予以补偿,还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的具体价值不能事先做出规定,而是应当规定具体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内容。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对厂房遭受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办法。具体补偿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应该给予补偿。具体的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和方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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